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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福建商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2013年7月1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按照《徐州市福建商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在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研究制定重要制度、作出人事安排等重大决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理事会会议的质量,确保其重要作用的发挥,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通过贯彻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

2、作出增补、调整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3、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聘任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5、研究制定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全体理事。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会长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5-7天,秘书处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到每位理事和列席人员,会议前1-2天落实参会人员。被通知人员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保证按时参会。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理事要切实履行职责,集中精力,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会议决策和决议的正确性。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建立考勤制度。理事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和早退。确实因重要公务或出差在外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理事事先不请假,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主动辞去理事职务或由组织人事处提交理事会决定免去其职务。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理事会全体理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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