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0日一届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商会监事会的活动和管理,依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原则上不得兼任监事,已兼任的要逐步调整。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监督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有效性和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五)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会成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可要求其予以纠正。严重的可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含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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