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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福建商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为合理使用和管理商会会费,保证商会正常运转,切实维护商会和广大会员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按照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与收缴

第四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单位的商会职务缴纳。

(1)会长单位: 100万元/届;

(2)监事长单位:30万元/届;

(3)执行会长单位:20万元/届;

(4)常务副会长单位: 10万元/届;

(5)副会长单位: 4万元/届;

(6)副秘书长单位: 2万元/届;

(7)理事单位:7000元/届;

(8)监事单位:7000元/届;

(9)会员单位:500元/年,1500元/届。

第五条 会费的缴纳年度为2016年10月27日-2019年10月27日。在商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应按届一次性缴纳其相应职务标准的会费。其他会员可按年缴纳会费。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按照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会员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

第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的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商会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等;

(二)本商会办公经费;

(三)召开会员大会或中秋联谊活动等;

(四)出版内部刊物、文件、建立网站;

(五)会员和商务活动的接待;

(六)开展商会的宣传推广活动及部分公益性开支;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开支。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和支出规定:

(一) 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后报会长和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审批列支,会长可授权执行会长签字;一般性活动支出在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须经会长、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实施;特殊项目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开支;

(二)本会的重大活动支出必须提前提出支出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支。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报销的监督管理,本会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由财务管理小组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作出报告,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出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 按照商会章程的规定,对会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小组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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