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福建商会印章管理制度
(2013年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会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印章为商会公章、会长名章、商会合同专用章和商会财务专用章四种。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是商会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秘书处处长是印章管理的负责人。
第四条 商会印章由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商会公章、商会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两人分别保管;会长名章和商会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处一人分别保管。
第五条 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登记审批表由用印章人填写,注明申请用印人的姓名、用印事由、用印日期,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商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用商会公章,须经秘书长审核,分管常务副会长签批。
第七条 对市工商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般行文需用商会公章,应经秘书长审核,会长签批;重要事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会长签批。
第八条 各类合同、协议、维权文件需要用商会印章的,须经秘书长、法律顾问审核,分管常务副会长审定同意,由会长签批。特别重要的合同、协议、维权文件须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同意,会长签批。
第九条 商会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会长名章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
第十条 登记审批表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存档备查。凡使用商会公章、商会合同专用章或会长名章的材料和文件均应由秘书处保留原件或复印件,以便查阅。
第十一条 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商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须经
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带出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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